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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学明(1)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
摘要:马克思的早期法哲学观及法律思想,是在他从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基础上已经独立发展起来的哲学世界观和日益鲜明的革命民主主义政治立场的交互作用下形成的。本文着重探讨了这一形成过程,并且指出:参加实际的政治斗争,对促成马克思革命民主主义法哲学观的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克罗茨纳赫研究中,马克思在广阔的历史背景中看到了政治法律制度如何依赖于所有制的变化,各个等级的政治态度又如何决定于、并集中表现了本阶级的经济利益,从而进一步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自由、平等、人权的虚伪性和狭隘性。这一切,使他开始超出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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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春峰
摘要:看到《中国社会科学》一九八二年第一期发表的于首奎同志对拙作《论董仲舒思想的特点及其历史作用》一文的评议,简答如下: 关于"元",在《春秋繁露》中有好些解释。有些地方可以释为"开始",但不是所有的地方都可以这样解释。有哲学意义的几段引文,作"开始"讲就不大通。如:"元犹原也,……故元为万物之本";元"乃在乎天地之前"(《重政》)。如释为"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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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公元(1)
作者单位:(1)杭州师范学院
摘要:读了蒋学模同志的文章《按照列宁的原意认识帝国主义的垂死性》(《中国社会科学》一九八一年第四期,以下简称蒋文),获益不浅。但有一问题尚需进一步研究。蒋文在引证列宁在《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中'根据以上对帝国主义的经济实质的全部论述,必须说帝国主义是过渡的资本主义,或者更确切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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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继严(1)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
摘要:本文就什么是社会简单再生产实现条件的公式问题,提出了与卢森贝、卢森堡、郭大力、林子力和刘国光等不同的看法。认为不应当把实现条件与一般比例平衡关系混同起来。作者在分析马克思另外三个实现条件公式的基础上,论证了社会主义社会再生产三层次的实现条件系统图式,以揭示生产与消费、生产与再生产之间的具体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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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牙含章(1)
作者单位:(1)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
摘要: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关系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个重大问题。由于"文化大革命"和它以前"左"倾错误的影响,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曾一度出现过混乱,在实践中也发生过不少曲折。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进行拨乱反正,混乱才开始得到澄清,发生的错误才得到纠正。在这篇文章中,作者根据党的十二大关于民族工作的精神,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和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了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内容,民族问题与阶级问题的关系,以及如何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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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植锷(1)
作者单位:(1)中共浙江省委党校文史室
摘要:本文作者不同意尹恭弘同志的看法,并对宋初的诗风问题作了进一步论述。本文主要就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讨论:(一)有些文学史著作对宋初诗风的模糊提法,问题正出在对历史材料的理解上;(二)宋初诗坛在西崑体形成前并不存在所谓"词藻典丽而内容空虚"的主要倾向;(三)关于宋初三诗派年代顺序的表述应当服从事实而不应当服从"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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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尹恭弘(1)
作者单位:(1)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古代文学研究室
摘要:本文对本刊一九八二年第二期陈植锷同志《试论王禹偁与宋初诗风》提出了商榷。本文作者认为,文学研究所的《中国文学史》对宋初的时间界限的划分是把握了其内在的特征和规律的,该书对"宋初诗文主要是继承了晚唐五代的风气,词藻典丽而内容空虚"的提法也是正确的。而陈文的批评则是不能成立的,其主要原因是《试论王禹偁与宋初诗风》作者对历史材料理解得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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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大琨
摘要:卡尔·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理解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对"东方专制制度"的描述也不符合历史上的实际情况;把它同马列主义者所主张的无产阶级专政混淆起来,更是莫大的歪曲。为了澄清史实,以利于国内外学术界对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中国人民大学政治经济学系教授吴大琨著文,对魏特夫的观点予以驳斥: 一、"水利社会"论不等于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理论。马克思所说的建立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上的"东方社会"或‘亚细亚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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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文森(1);田江海(1)
作者单位:(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民经济研究室
摘要:本文认为,扩大再生产从价值角度看,积累是它的唯一源泉;从使用价值角度看则不是唯一源泉,即除了追加投资以外,通过对原有设备潜力的发挥,也可以扩大再生产。因而提出"国民收入增长速度=积累率×积累效果+原有生产基金产出率净增长速度"的公式。至于积累中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的比例.本文由动态数列入手,进而以各部门两者不同比例的定量结构分析,得出我国固定资金积累比率偏高的结论。文章对于劳动积累的内涵和规模,对于以剩余产品、国民收入为基准的两种积累率算法,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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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长生
摘要:西北政法学院的赵长生认为,中华法系的特点之一是重视刑法而轻视民法。他把这一特点的主要表现归纳为三点。一、民事法规既少且无独立地位。成文法典始祖《法经》共六篇,皆属刑事法规。云梦秦简大部分属刑事法规。涉及民事的仅见于金布律、杂律中少数条文。汉《九章律》除兴律、(?)津属行政法规外,盗律、贼律、囚律、捕律,具律的全部和杂律中的大部皆属刑事法规,只是户律和杂律里的少数条文属民事法规。两汉的诏令汇编有三百多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