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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来(1)
作者单位:(1)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暨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
摘要:乌托邦精神是哲学特有的精神品格,但在现代西方哲学中,它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对乌托邦精神的批判、否定和质疑,是现代西方哲学中一个突出而引人注目的现象。拯救哲学的乌托邦精神,须克服西方传统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与哲学乌托邦精神之间的内在冲突,重建哲学与现实的人的生命存在之间的关系,哲学的乌托邦精神在人的生命存在有着深刻的根据,它凝聚着人的自我理解和自我意识,体现着人们对于自身生存需要和发展的觉解与憧憬,是推动人不断走向自由与解放的不可替代的思想力量。以现实的人的生命存在为根据,哲学的乌托邦精神将真正摆脱形而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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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本朝(1)
作者单位:(1)西南大学文学院
摘要:在五四运动中,白话文取代文言文宣告了一个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另一时代的开始,于是白话文学的新纪元得以确立。白话文运动不仅改变了中国文学观念,而且建构了白话文章观念。在这一运动的历史发展中,围绕白话文章观念的建构,经历了从倡导与确立、到质疑与批评、直至自我反思和调整的过程,呈现出从提出"文章即说话"、到质疑白话何以成文、直至探索怎样作好白话文的观念变迁,显示了白话文章观念建设的动态性和复杂性。白话文观念的建构之所以能获得成功,还在于它借助了新文学的创作实践。白话文和新文学在内容和观念上发生着多重的意义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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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茂元(1)
作者单位:(1)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副教授广州510631
摘要:在近代机器缫丝技术的应用过程中,新技术的应用促进了经济发展,创造了技术红利。那么,以什么原则在利益相关者中分配技术红利?史料表明,与长三角缫丝工人相比,珠三角缫丝工人所产蚕丝质量更差、单位产量和单位产值都更低,但其单位工资却要高出许多。研究发现,技术应用方式直接影响了工人的社会地位和组织能力,进而影响其分享技术红利的能力。事实表明,社会地位和组织能力是利益相关群体分享技术红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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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学勇(1)
作者单位:(1)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
摘要: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民族存亡的时代巨变中,汇聚于延安的女作家构成了一个显在的创作群体。她们以国家独立、民族解放为目标,进行了艰难的精神转型,创作视野不断拓宽,走向了广阔的公共空间,以女性书写的特有方式参与新中国的文化设计与创构之中。在她们身上,表现出强烈的女性解放与社会革命融为一体的群体性特征,这使她们创造的女性话语具有了丰富性和多向性的内涵。延安女作家群开创了一种新的女性话语的表述空间,其话语形态富有鲜活的历史感、崇高感和使命感,对中国新文学特别是女性文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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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少安(1,2);张苏(2)
作者单位:(1)山东大学经济研究院;(2)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
摘要:2005年《科学》杂志在创刊125周年之际,组织全世界最优秀的科学家提出了125个“驱动基础科学研究以及决定未来科学研究方向”的科学难题,其中包括25个“大问题”,100个“小问题”。①25个大问题中有23个是纯粹的自然科学问题,只有两个问题同时还是社会科学问题,“人类的合作行为如何演进”就是其中之一。该期《科学》杂志对这25个问题分别作了介绍。在关于“合作”的论文中,作者指出,“合作在诸多物种中盛行,这意味着,尽管在我们人类这个物种中,民族的、政治的、宗教的冲突非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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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红(1)
作者单位:(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包括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冲突,二者皆属于基本权利冲突。不表意自由与人格权保护冲突应通过妥当解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此两项民事责任来调适。赔礼道歉是一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广泛存在的法律责任,在比较法上获得普遍认可,作为民事责任对于打击金钱至上观念、维护市民法的伦理性具有不可或缺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与赔礼道歉作为民事责任皆符合宪法。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针对的是诽谤,是事实陈述问题,赔礼道歉针对的是侮辱,是意见表达问题;前者可以强制被执行人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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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茆巍(1,2)
作者单位:(1)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2)广东商学院法治与经济发展研究所
摘要:清朝出于完善检验制度的需要,针对传统洗冤检验中专门的检骨方法刊颁了专用检骨图、格。此检骨图、格不仅延续了自《洗冤集录》以来的认识错误,而且还添加有后人的认识谬误。但是,因清代检验制度内在的驱动,清人展开了相应的研究与探索,最终纠正了前人的错误,并绘出了具有现代意义的骨骼图谱。清人的相关探索主要是依靠自身努力作出的,与传统中医学和传来西学的关系都不大,这不但在检验史和解剖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体现了对于知识生产的中西现代性命题的认识需放宽历史视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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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培新(1)
作者单位:(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上海200042
摘要:股权表决权能的单独处分会减损其他股东的福利,限制或者禁止股权转让的合约安排可能会侵害股东的退出权,进而减损股权市场对于高管的制约力量,间接推高管理层滥权谋私的代理成本。因而,在创设股权转让的法律结构时,必须在合约自由、资本多数决与降低代理成本之间求取妥当的平衡。法官应认定投票权转让行为无效,以保证投票权与剩余索取权匹配,并保持股东投票权之于高管的约束功能。各国立法大多通过章程约定方式限制股权转让,以抑制代理成本。法官必须本着长期契约与短期契约、章程初始条款及修订条款的差异化视角,区分各类限制股权转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