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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边燕杰(1);李路路(2);李煜(3);郝大海(2)
作者单位:(1)香港科技大学社会科学部;(2)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3)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摘要:再分配体制下形成的单位和地区壁垒,不但限制了职业流动,也导致了同一社会经济地位其资源含量在壁垒之间的差异,使工作单位和出生地成为地位的象征和指示器。对2003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资料分析表明,单位和地区壁垒效应持续至今,但市场经济的发展正在弱化这些效应。体制外,职业的收入回报在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开始趋向平衡,而不同职业的收入差别大大高于体制内,说明体制转型加强了职业的地位含义,也由此扩大了个人和家庭层面的社会经济不平等。对不平等的大众接受程度如何?地位流动是否机会平等?将是重要的社会学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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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潘彬(1);罗新星(2);徐选华(2)
作者单位:(1)湘潭大学商学院;(2)中南大学商学院
摘要:本文的目的是探讨我国政府购买与居民消费的关系,深入了解我国财政政策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文章利用1995年至2004年我国时间序列资料和城市与农村居民家庭资料,通过加入政府购买一般化恒常收入模型进行估计,并比较两组结果。研究中特别将时间序列资料变量为非定态随机过程,并将变量间可能具有的协整关系、社会消费的过度敏感现象以及可支配收入系数的显著结构性变动纳入考虑因素。实证结果显示,时间序列资料及家庭资料均支持政府购买性支出与居民消费有互补关系,并且互补程度基本相同,互补程度系数介于0·32至0·38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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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亚东(1)
作者单位:(1)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制度转型时期日益复杂的生活态势,必然导致不断有新的犯罪进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但中国97刑法立法上犯罪的增设却未能收到预期效果。犯罪的多样化似应带来刑罚的多样化,但这种“以罪定刑”的思路并未从根源上揭示罪刑关系,故无法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深层次分析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性的本质特征内含着“以刑定罪”规律,该规律的客观存在使得无论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刑罚的具体形态都决定着犯罪的内涵和外延。对该规律的认识和自觉运用,必将引起对罪刑关系的重新调整——在当前国情下刑罚应该限制于以自由刑为主的刑罚体系而不应扩大到罚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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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文放(1)
作者单位:(1)扬州大学文学院
摘要:目前文学理论界对于“文学性”问题的考量存在着歧见,其中很多问题需要重新认识。俄国形式主义与解构主义在20世纪一头一尾先后提出“文学性”问题。前者用“文学性”概念廓清文学与非文学的区别,旨在抗拒非文学对于文学的吞并;后者借“文学性”概念打破文学与非文学的界限,旨在倡导文学对于非文学的扩张。这就有了两种“文学性”。虽然二者都主张文学研究的对象在“文学性”而不在文学,但终究绕不过“什么是文学?”这一问题。对此问题的理解固然取决于文学自身的性质,但也取决于对文学的看法、需要、评价。当年俄国形式主义提出“文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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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建军(1)
作者单位:(1)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本文以最高法院示范性案例中的全部“死罪”案例为样本进行法律解释学的实证研究,发现了犯罪中是否构成死罪、死罪中是否适用死刑、死刑中是否立即执行的一些重要不同。根据这些发现,文章认为法律解释既是规范判断又是自主判断,应尽可能提高法律本身的明确性,以呼唤死刑适用更大程度上向规范层面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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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盾(1)
作者单位:(1)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
摘要:马克思超越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发现,是提出了“经济的政治性质”问题,即资本主义体制下财产权对个人权利的压制。马克思给现代政治理论带来的重大变革在于,将政治的中心场域从传统的国家与法转移到经济领域,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经济的权力压迫性质,开拓出政治理论的一个全新论域,其核心内容便是阶级和阶级斗争学说。马克思的无产阶级概念具有现实性和建构性的双重特征,它不仅仅是一个有特定历史内涵的事实性概念,同时还是一个超出直接事实的建构性的理论概念。马克思的阶级斗争学说是他从经济和财产权角度介入政治问题并揭示现代社会中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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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宁(1)
作者单位:(1)《福建论坛》杂志社
摘要:本文从消费社会的文化语境入手,在理论与实证两个层面,对当前中国文学的时尚化倾向的表现形态、成因、价值意义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阐发。认为当前中国虽然在总体上还处在生产社会阶段,但已具备了消费社会的诸多特征,由此形成的消费文化环境,构成了文学时尚化的社会文化语境。个人叙事的非道德化、人性想象的极端化和线性叙事的瓦解,是文学时尚化最重要的审美特征。评价文学时尚化倾向,既不能放弃审美维度,也不能忽略文学作为一种文化消费的商品维度。时尚与非时尚作品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局限性,只有以变化的眼光审视,才能准确、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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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巍(1)
作者单位:(1)日本早稻田大学大学院
摘要:伴随中国物权法与民法典的制定,海峡两岸对物权法定原则质疑日渐增多,这促使我们重新审视物权法定的一些理论问题。本文运用经济分析方法,从信息成本外部化与挫折成本这两个方面探讨物权法定以及物权自由的成本—效益问题。由此得出结论:物权法定的挫折成本主要源自法律对物权、债权的不同救济方式,而物权自由的信息成本外部化则是局部性的。因此,在规范上,推翻物权法定不是降低挫折成本的唯一途径,而信息成本外部化也不必然要求否定物权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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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忠(1)
作者单位:(1)苏州大学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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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伟(1);李德国(1)
作者单位:(1)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