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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干强(1)
作者单位:(1)南京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南京210046
摘要:马克思论述社会总资本的再生产和流通,无论是社会简单再生产,还是扩大再生产,都是结合货币流回规律进行的。社会再生产的实现,要求社会总产品的产品价值构成,必须形成两大部类之间的一定组合比例关系;全社会用于固定资本实物更新的货币量和体现折旧基金的商品量必须平衡,以及相应的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之间必须平衡;两大部类在扩大再生产中为追加不变资本和追加可变资本所进行的货币积累和实际积累,也必须平衡;而货币流回规律则是社会再生产的实现在流通领域的表现。这为我们深刻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运行规律,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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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尧
摘要:中国当代文学是社会主义文化的想象与实践,也是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造性转换。考察中国当代文学与“传统文化”的关系,不妨说,中国当代文学的历史是在文化认同基础上不断建立“文化自信”的历史。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不断强调“文化自信”,深刻指出“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是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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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军
摘要:小说是一个由人构成的世界。即便一部纯然寓言化和象征化的小说,最终也指向对人的表现。所以,一部没有人的小说,几乎是不可想象的;没有成功地塑造出人的形象,也就算不得真正完美的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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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剑晖
摘要:中国当代文学已有六十多年的历史,这时期的文学在取得诸多成就的同时也存在明显不足。与现代文学相比,当代文学给人的印象是“无根”,不少作品既缺乏深邃博大的思想,缺乏社会时代担当和理想的文化生命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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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税根(1);翁列恩(2)
作者单位:(1)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杭州310058;(2)中国计量大学公共事务系,副教授杭州310018
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已然成为当前治理变革的一项重点议题。因此,在新的政府治理体系内嵌入权力规制分析框架,不仅有助于在政治权力视阈内完善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也有助于在公共治理视角下探索权力规范运行机制,推动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基于规制理论视角,通过探讨确权规制、用权规制、评权规制和督权规制等政府权力规制的治理框架,设计规范权力运行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可以构建公权力的有效制约和控制机制、推动权力规制作为一种治理方式实现政府权力在法治框架内的规范运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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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焦艳鹏(1)
作者单位:(1)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重庆400044
摘要:当前,我国正处于生态文明建设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时期,运用法治方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是应有之义。环境犯罪需要刑法惩治,生态文明保障需要刑法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需科学配置刑法在法益保护、人权保障与秩序维护三者之间的机能,以应对风险社会的现实风险,并保持刑法的基本品性。生态法益作为人在生态文明时代权利形态的一种,应受到刑法的有效保障。生态法益的有效保障,在刑事立法中要求法益的类型化、具体化和可测量化,在刑事司法中要求有效的法益识别、法益度量和精细化司法。生态文明的刑法保障受到整体法治价值的牵引与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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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姜安(1)
作者单位:(1)深圳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深圳518060
摘要:马克思的国际观是观察和分析国际社会历史变迁和发展规律的立场、方法和观点的集合体,集中体现为对世界历史变迁和世界交往演变规律的基本认知、对国际社会制度变革和主体力量关系矛盾运动的价值判断,以及追求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伦理正义的文化向度。马克思以宏大历史视角探讨了世界历史和国际体系演变规律,并深刻揭示出这一发展规律内在的历史动力和演化秘密,为认识国际关系的本质和时代特征提供了新的分析框架。相较于同时期及相关的国际关系理论,马克思的国际观以独有的阶级立场和方法论原则,以严谨的思辨逻辑和价值高度,对国际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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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晓春(1);周黎安(2)
作者单位:(1)上海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上海200444;(2)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北京100871
摘要:既有研究在讨论当代中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时普遍忽略了行政体系内部运作逻辑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作用。通过聚焦不同层级政府治理机制间的互动及其对社会组织的影响,发现当上下级行政部门以"层层发包"模式运行时,基层政府更多在权衡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与潜在治理风险后设计相应制度安排,并形成鼓励发展或风险控制型的制度环境。但在上下级治理模式出现张力,下级灵活性与弹性不足时,基层政府会更注重通过发展社会组织来解决自身遇到的难题,进而形成"借道"机制。由此在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下重新考察转型期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揭示社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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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松(1);宋怡林(2)
作者单位:(1)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沈阳110136;(2)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教授鞍山114051
摘要:金融实践中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银行剩余风险,是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体现。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是商业银行股东超越传统有限责任边界而承担的法律义务,但并不意味着无限责任,而是银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特例,是对商行为主体加重义务的特定化。赋予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是银行公司克服固有道德风险、实现自我救助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一项制度保障。现有立法对银行股东加重责任的规定效力层级较低,可在商业银行法、公司法修改中予以关注,实现金融类公司特别法对一般公司法基本制度的补充和修正。商业银行股东加重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