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吴仰湘(1)
作者单位:(1)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长沙410081
摘要:康有为《新学伪经考》《孔子改制考》是否分别源自廖平《辟刘篇》《知圣篇》,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桩“学术公案”。有关廖平、康有为学术渊源的各种传言,经廖平及其门人、子嗣、后学不断增饰,逐渐变成“事实”,并衍出康有为“剽窃”说和廖平“影响”说。但复核羊城之会相关史实,廖平并未以《辟刘篇》出示康有为,而《新学伪经考》已成稿,绝不可能“剽窃”《辟刘篇》;廖平、康有为论学也未达成一致,不能夸大羊城晤谈对康学的影响。重读两人“交涉”的基本文献,廖平对康有为始终坚持“足下之学,自有之可也”,从未指控《新学伪经考》“攘窃”;戊...
-
作者:吴猛(1)
作者单位:(1)复旦大学哲学学院暨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上海200433
摘要:西方左翼思想家们对于历史唯物主义的“重释”,往往从商品拜物教批判出发,但所获得的理论成果却普遍背离经典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从而未能实现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化。要实现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化,就要重新理解马克思在商品拜物教批判中把握现实运动的基本方式。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批判并不是对于某种“事实”(不论是“观念事实”还是“社会事实”)的批判,而是对于价值形式分析的阶段性成果,即“通过一般等价物建立的商品世界”所作的进一步的形式分析。作为马克思形式分析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商品拜物教批判呈现了以历史性的普遍交换为...
-
作者:刘艳红(1)
作者单位:(1)东南大学法学院,南京211189
摘要:人性民法与物性刑法相生相成,两者都是整体法秩序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民法总则为引领的民法典,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并充满人性关怀,是为人性民法。刑法作为有形或无形的犯罪打击工具,具备物性或工具主义的形而上学本质特征,是为物性刑法。在公私法相互渗透与融合的法治时代背景下,人性民法有助于强化刑法的人性色彩,并据以形成人道化的刑法立法、人本化的刑法制度、人文化的刑法解释,实现对物性刑法的人文化成。公私法的同源性与共通性决定了物性刑法对人性民法的发展也有着强化保障的重要作用。物性刑法有助于重塑民法公平正义的价值...
-
作者:周海波(1)
作者单位:(1)青岛大学文学院,青岛266071
摘要:从1902年梁启超提倡“小说界革命”到五四新文学运动,是中国小说逐步走向现代的重要历史时期。经中国近现代作家批评家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现代小说”概念呈现出从朦胧意识到理性自觉、再到明确生成的发展过程。“现代小说”既是中国文学文体的不断裂变与重构,也是小说文体的返本与开新。从“林译小说”到鲁迅小说,从梁启超到胡适,中国近现代作家批评家对“现代小说”所作的不同阐释,及其对小说文体所进行的多样探索,构成“现代小说”的复杂形态,同时,现代小说观念与创作也表现出“型类的混杂”的特点。中国“现代小说”在回到小说本体的...
-
作者:朱斌(1);吕鹏(2)
作者单位:(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北京100872;(2)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北京100732
摘要: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民营经济部门的成长尤为引人关注。其中,创业者是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参与者。将创业的组织过程引入新兴市场的精英流动研究,进而探究创业者的社会出身与其创业结果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初始企业规模与企业成长本质上是资源汇聚与整合的结果,而这取决于创业者特征。精英型创业者的初始企业规模、企业成长速度以及当前企业规模均要高于草根型创业者。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民营经济的增长,大企业主的社会来源总体上趋于精英化,精英型创业者特别是内源型创业者的企业规模优势越来越突出...
-
作者:李包庚(1)
作者单位:(1)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宁波315211
摘要:“交往”是马克思唯物史观思想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交往、交往的扩大、世界普遍交往表明历史突破狭隘而孤立的地域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的轨迹。黑格尔说“世界历史的进程是一个合理过程”,恩格斯认为黑格尔的“这个划时代的历史观是新的唯物主义世界观的直接的理论前提”。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就越是成为世界历史。习近平关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是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在新时代的创新和发展,而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包含的一个主要论题就是世界普遍交往理论,这就意味着:人类...
-
作者:彭中礼(1)
作者单位:(1)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
摘要: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学说是运行中的法律。法官对法条的援引本质上就是对法律学说的运用,而这一运用又促进了法律学说的推陈出新。从理论层面看,在司法中运用法律学说,可以为裁判说理提供理由来源,为司法论证提供权威资源,为规范适用提供理论渊源。从实践层面看,实证研究发现,我国存在较多运用法律学说的案例,其功能是进行法律解释、补充法律漏洞、创制法律规则以及创新法律学说;但法律学说运用中问题较多,如法律地位较低、运用条件模糊、运用程序缺位,以及运用方法欠缺等。要通过立法构造法律学说的司法运用制度,确定立法原则,明确法律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