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继承性

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署名作者:
张贵成(1)
署名单位:
(1)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院法学基础理论教研室
刊物名称:
中国社会科学
ISSN/ISSBN:
1002-5312
发表日期:
1983
页码:
137-161
关键词: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资产阶级民主 继承性 旧法 剥削阶级 阶级性 阶级本质 法律规范 合理因素 资本主义国家
摘要:
本文认为,法的继承性是指依次更迭的法的发展的连续性,即新法在否定旧法的阶级本质的前提下,有选择、有批判地吸收旧法中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使之成为新法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本文着重对资产阶级法中所包含的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进行了比较具体的分析,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法具有继承性的证明。本文认为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继承性是辩证的统一,只有坚持用这样的观点去观察法的历史,才能对法的发展变化的复杂过程作出科学解释,从而给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出历史的和理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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