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违约责任制度十论
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署名作者:
王利明(1);姚辉(1)
署名单位: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刊物名称:
中国社会科学
ISSN/ISSBN:
1002-6901
发表日期:
1995
页码:
4-18
关键词:
当事人
违约责任制度
违约金
合同法
强制实际履行
侵害债权
情事变更原则
债权人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
摘要:
制定并实施相对完善的合同法,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迫切要求。违约责任制度既是合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课题。结合有关学说和司法实践,深入探讨主要违约行为形态及责任方式,具有不可忽略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在我国的统一合同法中,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期违约、根本违约、双方违约、第三人侵害债权等违约责任制度,应当使瑕疵担保责任和不适当履行责任两种制度合而为一,应当确立违约金以惩罚性为主、赔偿性为辅的原则。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特别是其中可得利益赔偿的合理标准,以及强制实际履行、定金制裁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等问题,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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