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与“合同”之辨——以清代契约文书为出发点
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署名作者:
俞江(1)
署名单位:
(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刊物名称:
中国社会科学
ISSN/ISSBN:
1002-7649
发表日期:
2003
页码:
134-148
关键词:
清代
契约文书
“单契”
“合同”
议价能力
“具体关系”
摘要:
通过区别清代的“单契”与“合同” ,本文指出 ,由于缺乏人格概念和平等价值 ,清代的契约关系体现为当事人之间的具体关系 ,其中 ,“单契”是一种不平等的具体关系的反映 ,而“合同”中则存在着相对平等的具体关系。在清代 ,“契”与“合同”是不同层次的概念 ,“合同”与“单契”才是平行层次的概念。 1 90 0年以后 ,西方大陆法学传入中国 ,由于法典体例要求法学概念须在逻辑上保持统一 ,又由于古典契约理论只承认抽象契约关系 ,因此 ,中国法学中形成了“契约”与“合同”两个概念相互排斥的格局 ,并延续至今。以民间借款契约、格式契约等现代契约活动为例 ,本文试图说明 ,现代契约中仍然存在着因“议价能力”、垄断地位等因素形成的不平等的具体契约关系。因此 ,一方面 ,在现代法中 ,仍然有维持契约范畴内概念的多元性和层次性的必要 ;另一方面 ,除抽象关系外 ,今后对现代契约的分析还应适用“具体关系”这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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