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法律特征

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署名作者:
赵旭东(1)
署名单位:
(1)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
刊物名称:
中国社会科学
ISSN/ISSBN:
1002-5751
发表日期:
1986
页码:
211-223
关键词:
一般公司法 调整对象 法律特征 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独资企业 公司立法 企业性 企业立法体系 联合公司
摘要:
如何确定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我国公司立法中必须首要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公司"现状及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现状和未来发展的分析,认为我国公司法调整的对象应该是企业联合公司与资金联合公司两类。作者通过对这两类公司的研究,提出公司所应具备的三个基本法律特征是:具有企业性;具有法人地位;必须是联合体。由此出发,作者对近年来经济学界、法学界一直在讨论的公司是不是经济实体,行政性公司的存在是否合理,企业联合公司中公司与企业谁是法人,是否可以存在二级法人,公司是否必须具有联合性,以"公司"命名的国营公司是否都归公司法调整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来源UR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