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伦理责任主体的团体
成果类型:
期刊论文
署名作者:
甘绍平(1)
署名单位:
(1)贵州大学哲学学院,贵阳550025
刊物名称:
中国社会科学
ISSN/ISSBN:
1002-9783
发表日期:
2025
页码:
22-40
关键词:
团体
责任主体
行为主体
意向性
摘要:
人类整体性、机制性、集体性行为对现代生活的影响与形塑作用日趋增强。不仅个体之人可作为行为主体,而且有组织的团体也构成人类行为主体及相应的道德责任主体。这一问题在伦理学中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团体作为行为主体需要满足“拥有稳定的认同性”“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联”“拥有意向性与行为自由”“能够与外界互动”四个归责的资格要求。团体与自然人一样具备责任主体的地位问题可以在道德哲学层面上做出肯定性论证。从一种功能性的角度解释,团体能够通过价值理念与决断程序的结合从而具有决策能力。团体意向性以团体的组织结构、价值导向、文化理念为形成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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